亮点黔西南讯 现年37岁男子廖某向,2009年3月30日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2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因犯强奸罪, 10月29日被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被告人廖某向系望谟县纳夜镇纳岜村村民。2014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向酒后进入本村聋哑、智障女子陆某的房间内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陆某反抗、吼叫, 为此廖某向强奸未果欲逃离现场,但被及时赶来的被害人陆某家人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向违背妇女意志,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廖某向欲强奸的被害人属聋哑、智障妇女;且其曾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获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某向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杨光勇 报道)
了解黔西南更多资讯,尽在亮点黔西南网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阅读。
亮点黔西南欢迎投稿,新闻邮箱:ldqxnw@163.com 有奖报料电话:0859 -3224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