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刑事案件,被告人贝某源因犯贩卖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贝某源于2013年12月曾贩卖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黄某、刘某、李某、胡某等人。2014年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贝某源与梁某忠(已判刑)邀约到兴义购买海洛因,当日贝某源联系好上家后,由梁某忠从望谟包一辆出租车到兴义购买。当晚21时许梁某忠到达兴义,在兴义购买得海洛因后梁某忠坐其所包的出租车返回望谟,次日凌晨2时许,当车行至望谟县复兴镇坝康交警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缴获梁某忠携带的海洛因1砣,净重19.69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贝某源以贩卖为目的收购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贝某源贩卖毒品海洛因19.69克,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其多次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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