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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林木不办证 无知村民受处罚

亮点黔西南讯 12月18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犯罪案件。该县打尖乡洒琴村村民贝某,无证砍伐购买的杉树林木,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7月,被告人贝某与望谟县新屯镇坪湘村村民向某购买一片杉树林,总价18000.00元。其支付13000.00元给向某后,随即对该片杉树林进行砍伐,贝某未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砍伐中途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于同年11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林业部门测算,被告人贝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9.97立方米。

贝某未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砍伐中途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顿时悔悟,于同年11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贝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滥伐林木19.9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贝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据此,法院对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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