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 触犯刑律领刑10个月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望谟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系某高校在校学生, 2014年7月9日,其伙同安平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到A地将刘某一辆价值4335元的红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又窜到B地将贝某一辆价值6435元的红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盗走。2014年7月25日,其伙同安平毅、熬荣江(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到C地将罗万艳一辆价值4284元的银灰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盗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姚某与其他同伙在作案时均起积极作用,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姚某一年内多次作案,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姚某在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被盗的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代志兴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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