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致人重伤 望谟男领刑三年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望谟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到寨子上游逛,当走到黄某家火房旁边时,与被害人黄某相遇,想到黄某平时常开玩笑侮辱自己,于是就对黄某乱吼,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并发生殴打。被告人刘某被黄某打倒在地后,便从其身上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黄某的腹部,导致黄某受伤住院治疗。经望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的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黄某左下腹被锐器刺伤致空肠破裂并发弥漫性腹膜炎,达到重伤二级。事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医药费5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代志兴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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