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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争土地权属不明 诉至法院被驳回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因原、被告讼争的土地权属不明,被裁定驳回起诉。

2013年间,被告王某以原告管理使用的房屋宅基地是其祖根祖业为由,强行拉来空心砖砌墙围住原告李某家,并把进出大门和房屋正面两个门窗堵住,还强制拆除原告的牛圈和猪圈后,浇筑其自家的屋基,从而达到侵占原告家宅基地的目的。该宅基地系生产队于1975年安排给原告,于1978年才建成房屋。从房屋建成至今原告家已经管理及居住35年。然而,被告一家人称,原告家的屋基是被告家在国民党以前的老根业,要将该屋基收回。之后,就动手把原告家的房屋四周用泥土围住,使原告在该房内无法居住和管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占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属侵权行为,故要求被告恢复原告家房屋门前周围道路畅通和恢复猪圈及牛圈附属设施。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已于2009年搬出该房屋,至今未在内居住。于2001年向相关部门申请得本村一土地作为宅基地用于修建住宅,并经国土部门于2001年核准登记。原、被告讼争的土地均未登记在原告和被告之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讼争地块原告李某主张系相关部门向其划拨的宅基地;被告王某主张系其自留地。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对各自的诉讼主张加以证实。该案的实质争议应属土地权属争议,该争议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是否享有争议地的用益物权,其在争议地上修建房屋的行为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其修建行为合法还是违法,均受行政法律、法规调整,而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故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韦腊梅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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