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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县发改局“四不直管”约束“一把手”权力

亮点黔西南讯 为规范“一把手”权力运行,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黔西南州望谟县发改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下发“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公开公正”的工作机制,给权力戴上“紧箍咒”,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制度,是指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项目审批、物资采购制度。该制度规定,明确由一名副职领导分管财务,较大额度财务的支出方案先由相关股室会同分管领导提出计划,班子集体讨论实施。党政正职不得违规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工作,以及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有关费用。研究人事任免事项时,实施党政正职末位表态制,不准授意组织人事部门对特定人选制定干部调整动议方案;不准在党组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时,抢先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准滥设职位、突破职数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在本人即将调动时,临时动议调整或突击提拔干部。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党政正职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暗示等形式,干扰或插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对重大项目要经局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由股室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执行。党政正职不准擅自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同时,由局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人员组成相应的监督小组,定期对分管负责人签批的票据进行审核确认,对未按制度办理和超越权限办理的事项可行使否决权,对具有重大过错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并将“四不直接分管”的要求,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从制度层面规范党政正职依法行使权力。(黄聪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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