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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望谟县王母村执行兑现被侵占款12.7余万元

为王母村执行兑现被侵占款12.7余万元

“感谢法院,感谢执行局的同志,我们现在可以安心回去向村民交代了!3月16日,王母村第四组组长岑国兰在望谟法院二楼会议室顺利拿到了该组申请强制执行的12.7余万元案件款。至此,一起由职务侵占引起的执行纠纷得到顺利执结。

据悉,望谟县王母街道办王母村原主任王某朝、原副主任王某强等于2006至2008年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占复兴镇四村(现王母村第四组)集体资金47540元;王某朝个人还私自侵占4400元、王某强个人另私自侵占100029元。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强、王某朝、王某生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提起了公诉,望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后作出判决,王某朝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王某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某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终审宣判。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定罪量刑,另对上诉人王某强所得赃款人民币123569元、原审被告人王某朝所得赃款16400元(已退缴12000元)、原审被告人王某生所得赃款人民币12000元(已退缴)予以追缴,返还望谟县复兴镇四村(现王母村第四组)。

终审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王某朝、王某强未能依照法律文书指定的给付义务自觉履行,且王某强在刑满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给付义务,王母村第四组于2014年8月27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强、王某朝案件款共计127969元。在执行局干警多方作思想工作后,王某朝、王某强二被执行人最终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法定给付义务。(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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