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向“6·6”抗洪抢险牺牲的三位民警烈士遗属各发放57万元慰问金
望谟县向救灾中壮烈牺牲烈士家属颁发烈士褒扬金。
亮点黔西南讯 4月2日上午,黔西南州望谟县委书记余越前,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张若谷,县民政局局长韦定德等领导同志亲自将171.98万(每位烈士遗属共573270元)元烈士褒扬金、特别慰问金送到向翔、何会洋、刘克庄三位烈士遗属手中,并对英勇牺牲的向翔、何会洋、刘克庄等三位烈士表达深切的怀念和对烈士遗属表示亲切的关怀。
2011年6月6日贵州省望谟县的特大山洪泥石流自然灾害中,因抗洪抢险英勇牺牲的向翔、何会洋、刘克庄三位同志经国家民政部批准追认为革命烈士, 2012年7月2日省政府分别以黔烈通(2012)第4、5、6号颁发了三位牺牲民警的《革命烈士通知书》。根据省政府《革命烈士通知书》第4、5号引用条文向翔、刘克庄二位同志适用于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而何会洋则适用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与《烈士褒扬条例》的适用时间以1980年6月4日和2011年8月1日。望谟县公安局三位烈士因同一车、同一时间牺牲、同一份追认为烈士的报告、同一份批复为烈士的文件、同一事迹,由于三烈士中,何会洋同志的遗体未找到,直至2011年10月8日通过法律程序宣告死亡,认定死亡时间在8月1日以后,所以适用新的《烈士褒扬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与《烈士褒扬条例》的褒扬金差距达50余万元(按当地收入水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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