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 望谟一男子领刑三月罚金一千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望谟县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在望谟县平绕村陆某家喝酒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望谟县医院附近时,被望谟县公安民警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血液酒精含量为420.4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代志兴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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