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望谟一男子领刑二年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望谟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穆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穆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双鹰”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打易沿“打易至毛坪”通村公路行驶,当车行驶至该通村公路0公里加800米处(小地名:毛坪丫口)时,将行人蒙某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蒙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望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穆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蒙某无责任。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穆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后,被告人穆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80400元,已支付40000万),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穆某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穆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穆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对被告人穆某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代志兴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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