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一国家工作人员醉驾抗拒执法被依法提起公诉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望谟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抓伤交警,被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10月24日21时40分许,黔西南州望谟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王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望谟县省道荔八线363加500米处时,被现场设卡查车进行酒驾专项行动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王某某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且抓伤执勤民警,引起群众围观,社会影响恶劣。后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2.07mg/100ml,属于醉驾。后王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经贵州省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4.20mg/100ml。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胡小红 董均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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