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实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痕迹管理
为加强干部日常工作管理,望谟县纪委出台了《望谟县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痕迹管理办法(试行)》,就干部履职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痕迹管理,为干部提拔、目标绩效、召回管理、评优评先等提供参考依据。
《办法》规定,实行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分值量化,基础分100分,每月根据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应事项加减分。正面清单10个条款、负面清单30个条款,分别由上级考核加减分和日常考核加减分两部分组成,每条款从1分至50分不等,与工作履职、纪律等挂钩。若工作由2人及以上共同完成或造成影响等的,则个人加减分值由相关负责人在总加减分值内视其情况进行评分。
凡是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年度考核全州全县挂末的,以及违反有关规定被委局内部或县召回办列为召回管理对象进行召回2次及以上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目标绩效五星级或四星级评选资格;对一个月内工作任务完不成的,由干部监督室负责及时提醒,连续两个月完不成工作任务的,由分管领导约谈,并列为干部召回对象建议名单。明确委局班子成员、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委局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干部工作痕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管理工作不力的将对其进行召回教育。
《办法》实行分类管理,即痕迹管理由委局机关、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和驾驶员三部分组成,统一考评,分类排名,按月公布。年度考核、目标绩效、评优评先等以相应的名额分配比例分类评定。
(望谟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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