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因肢体碰撞引发冲突 三被告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韦某甲、韦某乙、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望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调查,2017年7月2日1时许,韦某甲在慢摇吧与付某发生肢体碰撞后,误认为付某可能要打自己,其与韦某乙商量先打对方,于是二人出酒吧后,拿起砖头追打付某等人,并用砖头扔向付某。在追逐过程中,韦某甲遇见其朋友黄某路过,就叫黄某帮忙追付某,与付某一起的岑某认为黄某是来帮忙打架,便准备打黄某,黄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划伤岑某胸部。经伤情鉴定,岑某的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黄某、韦某甲、韦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8年6月29日,望谟县人民法院院判决被告人黄某、韦某甲、韦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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