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一官员:管不住“下半身” 过不好“下半生”
管不住“下半身”,过不好“下半生”
个别党员干部错误地将生活作风问题视为“小事小节”、“私事”。
但是大量案例表明,生活上的不正之风就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许多腐败分子都是集信念上的崩塌、经济上的贪婪、生活上的奢侈糜烂于一身,私生活糜烂往往就伴随着腐败问题多发易发。
如曾任望谟县昂武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党组书记、局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委办主任的董世国,于2008年至2016年期间,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经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董世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和拨付工程款等方面为工程承包人李某某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李某某等7人现金33.8万元;违反政治纪律,采取退款、伪造借条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向组织交代其全部违纪问题。
2016年12月,董世国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违纪所得。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生活纪律是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关于“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计五条,虽然篇幅较少,但这绝不意味着生活纪律不重要,甚至可有可无。
工作纪律重在规范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内”的“工作职责”,生活纪律则重在规范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私人生活”,无疑是对忽视生活作风问题的党员干部当头棒喝。
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而且在生活中也要以身作则,严以修身、严于律己,牢牢守住生活警戒线。
党员干部违反生活纪律到底有多严重?我们一起来看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黔西南州纪委州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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