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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县医院一主任受贿62万 一审被判刑3年处罚金20万 退赃62万上缴国库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正在宣读起诉书。

    2018年12月19日9时,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国祥、公诉科长董均平出庭支持公诉望谟县人民医院原检验科主任韦某某受贿一案,望谟县人民法院院长陈大林担任审判长。该案系监察体制改革后,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由望谟县监察委调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公诉人采取PPT示证方式通过电子屏幕立体地、全面地向法庭展示证据。望谟县卫计局、教育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局、住建局、纪检监察机关等在职国家工作人员近90人旁听庭审,取得较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庭审现场。

    本案被告人韦某某于2007年至2017年10年间,利用其担任望谟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医疗用品供应商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供应商杨某、温某、舒某等9人贿赂共计62.0425万元。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逻辑清晰地围绕受贿罪的定罪量刑开展法庭讯问,使得旁听人员在法庭讯问中了解案情,后通过PPT举证质证,向法官、辩护人、被告人、旁听人员展示全案证据,被告人韦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发表公诉意见,提出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建议幅度,建议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从权力是把双刃剑分析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成因及社会危害性,阐述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法制政策,警示旁听人员引以为戒、依法用权。

    该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望谟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被告人韦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62.04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董均平 周长权)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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