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车主捆绑经营惹纠纷法官打出“友情牌”圆满调解
原告邹某诉被告令狐某某、姚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至兴仁县人民法院后,承办法官打出“友情牌”圆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冰释前嫌。
原告邹某与二被告以及案外人罗某、邓某均是兴仁县公交车车主,五家于2009年口头约定五辆公交车捆绑经营、统一收支、统一分红、共担风险。2010年2月20日,原告邹某的公交车被驾驶员驾驶至普安县运输客人,被普安县运管所以跨区经营为由处罚车主,原告邹某为此支付罚款30000元,并支付了客人的运输费、食宿费5000元,为此损失共计35000元。二案外人罗某、邓某在事情发生后,已经分别支付给原告邹某各自应承担的五分之一即7000元。原告邹某认为五车主约定共担风险,且二被告的家属均知道到普安县运输客人一事,故损失应由五家共同承担。二被告认为原告邹某的驾驶员私自跨区经营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其共同承担,被告令狐某某、姚某在分别支付了的2000元和4000元后,拒绝支付余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此案通过调解更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双方矛盾。在兴仁县公交公司的配合下,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给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的适用,明确双方的是非责任后,打出“友情牌”,原、被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二被告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邹某的垫付款5300元(含已经支付的的部分)。双方当事人调解成功后,法院建议兴仁县公交公司进一步规范公交车车主的捆绑经营行为,避免纠纷的产生。(杨修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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