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2011年3月17日,黔西南州兴仁县法院大山人民法庭到兴仁县百德镇新厂村巡回审理,成功调解一桩近三年的交通事故纠纷,被告当庭兑现1000元补偿款。
2009年9月23日,包某某的驾驶摩托车在屯百线32Km+53m(小地名:磨各庆)与罗某某驾驶的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被告包某某及摩托车乘车人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兴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包某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吴某某不承担责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10000元医疗费给罗某某用于治疗包某某及吴某某。包某某出院后即下落不明,罗某某遂将包某某诉至法院。
兴仁县法院大山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多次深入被告家调查。承办法官得知被告包某某在外漂泊,是因为陷入经济困境。为化解这起纠纷,承办法官做通了被告家属的思想工作,使被告在其家属的劝导下到庭应诉。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终于向原告表达了歉意,而原告在得知被告的情况后,当即表示只需被告补偿其经济损失1000元,其他诉讼请求一律放弃。对此,被告十分感动,当庭将1000元的补偿款交给了原告。至此,这起近三年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终于落下帷幕。(龙 雨 兴仁县法院大山法庭 报道)
了解黔西南更多资讯,尽在亮点黔西南网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阅读。
亮点黔西南欢迎投稿,新闻邮箱:ldqxnw@163.com 有奖报料电话:0859 -3224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