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某某曾经有伤害前科,且出狱后未满五年。今年1月22日14时许,朱某某因怀疑妻子黄某有外遇,对黄某大打出手,用板凳将黄某殴打致轻伤。
在庭审中,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附带民事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朱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已履行完毕),黄某对朱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不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黄某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朱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且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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