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又盗窃 兴仁两男子领刑1年零2个月
亮点黔西南讯 4月1日下午,黔西南州兴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沈某某、郑某某盗窃、抢夺案,沈某某、郑某某均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二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按一般立案标准一千的50%确定的案件。
2013年5月16日,沈某某、郑某某驾驶一辆助力车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南区趁被害人刘女士不备,将刘女士的手提包抢走,抢得现金180元和价值550元的手机一部、银行卡等物。被抢的包和银行卡已被刘女士寻回。
2013年10月20日、21日,沈某某、郑某某伙同赵某某先后盗窃了被害人张女士价值405元的硬装中华牌香烟九包、赵某某价值5850元的摩托车一辆、侯某某价值3910元的摩托车一辆。被盗的二辆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兴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016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利用助力车,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价值730元的财物,虽然未达到“抢夺10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的规定,其标准为起点标准的50%,故应认定为数额较大,且应以盗窃罪、抢夺罪进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且共同盗窃的二辆摩托车、共同抢夺的包和银行卡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沈家玉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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