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关于联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在兴仁市辖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在兴仁市辖区内批发、再零售的猪肉,须来源于具备合法资格的屠宰企业,凡进入市场的猪肉须经检验、检疫,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后,方可进行交易、销售。
二、未经批准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兴仁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兴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兴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猪肉的,由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四、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由兴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或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肉类制品。违反本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并由兴仁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兴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从事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生产经营中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兴仁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品及其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兴仁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严禁在屠宰时添加其它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肉类、肉类制品,违反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兴仁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凡违反本通告者,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联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凡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兴仁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兴仁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单位、个人,对生猪私宰点以及销售、经营、加工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收购、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猪及产品的行为积极举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0859-6220258 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59-6216174 兴仁市公安局
0859-6212106 兴仁市农业农村局
兴仁市市场监管局 兴仁市农业农村局 兴仁市公安局 兴仁市综合执法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