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检察机关对两起认罪认罚民营企业家犯罪作不起诉处理
近日,两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开展补植复绿,及时恢复被破坏的林地资源,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对钟某某、吴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查,钟某某系兴仁市某砂石厂法定代表人,其在2010年以来经营该砂石厂过程中,因开采砂石非法占用林地共16.3725亩。案发后,钟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补植复绿,并自愿认罪认罚;吴某某系兴仁市某煤矿法定代表人,其在2017年改造企业生产环境过程中,毁坏林地共15.63亩。案发后,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补植复绿,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钟某某、吴某某有自首情节,主动开展补植复绿,及时恢复被破坏的林地资源,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检察机关对钟某某、吴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民营企业家应遵守国家农用地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了法律,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开展补植复绿,恢复被破坏的林地资源,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正在开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工作,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法治营商环境,对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民营企业家可依法作酌情不起诉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10亩以上,以及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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