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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检察机关对一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作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0年04月14日 18:18:01来源:兴仁检察 作者:李润

  近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邹某承包兴仁市朝顺城市花园墙面装饰工程期间,被害人饶某某为邹某提供工程材料。2019年12月12日,邹某与饶某某在结算材料款的过程中因价格分歧发生冲突,进而引发互殴。在互殴过程中,邹某将饶某某踢伤,致饶某某轻伤一级。

  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邹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发前邹某与饶某某系生意伙伴,双方并无矛盾。案发后,邹某主动积极支付医药费,并与饶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因未到约定的履行期,没有实际赔偿完毕。邹某在被关押后,其承建的工程建设进度受到严重影响。为了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在承办检察官的建议下,邹某家属先行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承办检察官还主动向侦查机关承办人和被害人饶某某解释检察机关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以及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相关的刑事司法政策,得到侦查机关承办人和饶某某的理解。最后,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邹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下一步,承办检察官将跟踪了解邹某的赔偿和饶某某的谅解情况,为接下来的审查起诉工作奠定基础。

  法条链接:

  《贵州省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司法办案中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46条指导意见》第30条“对于涉案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认罪态度好,主动配合调查、认罪认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逮捕措施”。

  检察官提醒:

  特别的司法关护并不盲目。检察机关将全面、综合、客观地考虑企业经营者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不捕不诉。不羁押并不是意味着法律责任会消失、减轻,而是同样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让经营者既受到惩罚又受到教育,全面助力企业发展。

  (文:李润 来源:兴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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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检察机关对一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作不批准逮捕决定

兴仁检察 | 2020年04月14日 18:18:01 | 李润

  近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邹某承包兴仁市朝顺城市花园墙面装饰工程期间,被害人饶某某为邹某提供工程材料。2019年12月12日,邹某与饶某某在结算材料款的过程中因价格分歧发生冲突,进而引发互殴。在互殴过程中,邹某将饶某某踢伤,致饶某某轻伤一级。

  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邹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发前邹某与饶某某系生意伙伴,双方并无矛盾。案发后,邹某主动积极支付医药费,并与饶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因未到约定的履行期,没有实际赔偿完毕。邹某在被关押后,其承建的工程建设进度受到严重影响。为了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在承办检察官的建议下,邹某家属先行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承办检察官还主动向侦查机关承办人和被害人饶某某解释检察机关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以及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相关的刑事司法政策,得到侦查机关承办人和饶某某的理解。最后,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邹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下一步,承办检察官将跟踪了解邹某的赔偿和饶某某的谅解情况,为接下来的审查起诉工作奠定基础。

  法条链接:

  《贵州省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司法办案中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46条指导意见》第30条“对于涉案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认罪态度好,主动配合调查、认罪认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逮捕措施”。

  检察官提醒:

  特别的司法关护并不盲目。检察机关将全面、综合、客观地考虑企业经营者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不捕不诉。不羁押并不是意味着法律责任会消失、减轻,而是同样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让经营者既受到惩罚又受到教育,全面助力企业发展。

  (文:李润 来源:兴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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