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图任人唯亲,兴仁一国企高管被查处!
编者按:为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廉洁黔西南”微信公众号根据近年来全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典型案例,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分析点评,即日起推出“以案说纪之六大纪律典型案例评析”系列报道,以飨读者。
以案说纪之六大纪律
典型案例评析之八
典型案例
2018年4月、5月,兴仁市供水总公司副总经理、党支部组织委员靳某平2次通过微信向时任兴仁市供水总公司总经理白某某(另案处理)提出安排其女儿靳某某(营销部工作员)为公司营销部抄表班班长,但未得到白某某同意。
2018年5月,因发现其女儿不在公司人事岗位调整名单内,靳某平利用职务便利向下属打招呼,企图以不盖章的方式暂缓发布公司人事任免文件。后经白某某过问,2018年7月该文件才得以印发。
2019年3月,公司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靳某平再次提出提拔其女儿为公司营销部抄表班班长,但会议未研究决定。此后,靳某平又多次向公司班子成员提起提拔一事。
2019年5月,迫于靳某平多次提议,白某某安排公司党支部副书记李某某将靳某某任营销部抄表班班长一职,与已经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的熊某某等人岗位调整一起行文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兴仁市供水总公司办公区出现多封举报信举报靳某某此次岗位调整属违规提拔。在此后召开的公司班子成员例会上,靳某平怀疑举报信是公司工程师王某指使他人举报的,在会上当面指责王某并发生口角,在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2019年8月,因涉嫌违纪问题,靳某平被立案审查。
靳某平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公司人事任用,在公示期间有信访举报又指责自己怀疑的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2019年12月,靳某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组织纪律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分析点评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原违规选任干部条款中增加了“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具体情形,进一步严明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违反组织纪律,任人唯亲,埋下的是“定时炸弹”,终究会被引爆。本案中,靳某平把手中的权力当做牟取私利的工具,企图帮助其女儿晋升提拔,“任人唯亲、说情干预”,最终受到了党纪的惩处。
选人用人,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决不允许少数人甚至个人说了算。如果党员干部实行“任人唯亲、说情干预”,长此以往,必将严重削弱党和政府的威信,影响干部队伍干事创业激情。
作为党员干部,要带头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带头严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带头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封官许愿、跑风漏气,不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唯有如此,才能为党和人民选好人、用好人,才能开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州纪宣)
来源:廉洁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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