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一副科级干部被处分!原来是因为......
以案说纪之六大纪律典型案例评析之二十五
典型案例
2018年1月、2月,兴仁县公安局(后更名为兴仁市公安局)组织召开扫黑除恶专题会议并下发工作方案,要求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此后,兴仁市(县)公安局百德派出所所长郑某勇未结合实际召开会议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具体安排,也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
作为百屯居委会片区民警,郑某勇未对辖区内的百德洗浴中心是否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线索进行摸排检查(该洗浴中心后因从事卖淫活动被查处)。《兴仁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深入摸排专项行动“2019二号攻势”工作方案》印发后,为应付检查,郑某勇安排工作人员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但仅把市公安局工作方案的标题由“兴仁市公安机关”改为“百德派出所”,其余内容均与市公安局工作方案高度雷同。
在组织核实、审查期间,郑某勇积极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2019年10月,郑某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分析点评
在扫黑除恶工作中,郑某勇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对辖区内洗浴中心监管不力,对文件照抄照搬,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最后受到处分实属咎由自取。
各级党员干部只有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切实增强推进扫黑除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真正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州纪宣)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来源:廉洁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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