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普安一公职人员醉驾被判刑
近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官罗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出庭参加诉讼。
孔某某系青山某学校教师。2021年2月22日晚,孔某某在学校里听说自己教的班级中有一个学生当天过生日,考虑到学生的学习很紧张,为了让他们放松一下,饮酒后的他驾驶小轿车载着两名学生,前往青山镇灯塔处蛋糕店购买生日蛋糕。在返回途中,孔某某见前方交警正在查车,因担心被查获,在驾车冲卡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剐蹭,导致摩托车驾驶人和乘车人都受了伤,孔某某驾车逃逸离开现场。后来,孔某某接到电话通知,于是主动前往肇事处找到警察投案,并对酒后驾车的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孔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7.00mg/100ml。
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孔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并在事发后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孔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孔某某还面临着党纪和政纪处理。
庭审中,孔某某无比悔恨的说,“这次酒驾行为让自己蒙羞,也给单位抹了黑!”,他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希望身边的人以此为诫。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频发,酒驾成为了老生常谈的话题。生命诚可贵,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一定记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以身试法,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要养成酒后不驾车的良好习惯,对自己、对社会、对家庭负责。(来源:普安检察 作者:谭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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