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贪污社会养老保险费被双开案
一、基本情况
杨丽原系中共党员,曾是兴义市社会保障事业局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1998年至2006年,杨丽利用负责经手收取兴义市直属机关农村养老保险费投保缴费、退保及档案管理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先后多次将收取的社会养老保险费69.7万元侵吞据为己有;采取虚列养老保险费收入的手段,先伪造投保交费手册然后办理退保,从而将领取的退保费本息0.8万多元据为己有,总涉案金额70.54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贪污罪。杨丽的行为严重触犯了党纪国法,2008年4月被兴义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8年11月,被兴义市纪委、兴义市监察局分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评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还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此处的刑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条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34条规定的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因此,行政机关公务员无论依法被判处主刑,还是被单处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综上所述,杨丽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经手收取兴义市直属机关农村养老保险费投保缴费、退保及档案管理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多次贪污社会养老保险费供自己挥霍,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故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