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两小伙本以为好运当头,路边捡了个“金元宝”,结果却因一时贪念引来牢狱之灾。2011年11月6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在桔山广场对捡了“金元宝”的被告人薛永兴进行公开宣判,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薛永兴骑摩托车载孙金龙(因患艾滋病另案处理)从兴义市丰源市场往金水南路行驶。途中,看见因醉酒睡在路边的被害人杨某,二人见杨某衣冠楚楚,心中顿生邪念。他们二人停下车对杨某进行搜身,将杨某一块欧米茄手表(价值33000元)、一部苹果牌手机(价值4900元)、一个价值1700元的品牌包及包内3600元现金全部盗走。后薛永兴拿着苹果手机到手机店销赃得赃款2000元。
6月9日薛永兴被兴义警方抓获归案,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杨某。
法官告诫市民:喝酒要有分寸,醉宿路边不光自己挨冷受冻,更会给贪欲之人可趁之机。
(吴晓梅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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