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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政府采购办三措并举开展好采购工作

亮点黔西南讯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近年来,兴义市政府采购办,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采购法相关工作要求,从加大宣传力度、监管力度,规范工作程序,努力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等方面抓好采购工作,对外树立了良好的政府采购形象。

一、加大宣传力度,让政府采购制度深入人心。为了让各单位正确认识和理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兴义市财政局及各财政分局积极宣传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管理措施,让各预算单位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完善制度,规范采购程序。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于2014年10月16日,重新修订《兴义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项》下发各单位,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规范;对实行部门自行采购项目要求:一是必须在采购前到市纪委备案,然后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审批。二是采购人要成立采购小组,人员不少于三人,纪检监察、财务人员必须参加。集体决定采购事宜。对重大的自行采购项目,须邀请市政府采购部门参与现场监督。三是采购人自行采购一般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特殊情况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四是成立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由采购人组织本单位相关股室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采购部门必须邀请相关部门参加验收。五是采购人应在采购任务完成后5日内,将采购活动记录、会议纪要、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盖单位公章后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并盖章确认。六是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采购活动相关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各单位提报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查批复。严格审核各单位采购执行计划,合理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对确需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有关变更程序报批。加大对参与招标供应商的监管力度,若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对招投标中标情况及重大项目采购完成情况在兴义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截止目前为止,兴义市政府采购办严格按照采购法相关规定要求,共审批实施政府采购323次,其中集中采购74次,分散采购249次。采购预算资金95578308元,实际采购以金额83058035元,节约项目预算资金12520273元,节约率为13%。(吴正丹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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