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州率先启动并制定了《兴义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将于3月10日起施行,正式将我市网约车经营及服务行为纳入监管。该《细则》对在兴义市范围内进行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平台公司、车辆的准入和许可条件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细化的要求,规定驾驶员在从事网约车营运时须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职责分工
兴义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局负责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运营监管,并依法对各主体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市公安、市发改、市工科、市市场监管、市税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三)在兴义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企业须将在当地的平台系统接入兴义市智慧交通调度指挥中心,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及信息监管平台,具有在本市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
(六)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反恐应急、考核奖惩、车辆技术管理、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在车辆进入或退出该公司平台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兴义市道路运输局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约车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籍所在地为本市行政区域;
(三)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8万元(不含购置税);
(四)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或车辆行驶里程不得超过4万公里的车辆;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和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六)安装符合相关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装置、车内视频监控、应急报警装置、安全监管的采集装置,并可适时监控和提供事后查询;
(七)车辆需投保营业性保险包括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且投保额度不得低于本地巡游出租汽车的投保标准。
(八)进入网络约车平台的车辆需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九)不得安装巡游车顶灯、计价器、空车待租等专用服务标志设备,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不得使用巡游车专用颜色。
(十)车辆所有人应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接入协议,并在接入协议中承诺车辆只能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细则》还规定,本地巡游车辆可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并对申请办理程序作了详细要求。
以下情况网约车退出运营
(一)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
(二)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
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条件,车辆所有人申请提前退出运营又不愿报废的,可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转为自用车。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文明驾驶、礼貌服务,并遵守兴义市“三创”工作要求。
(二)保持车辆和车上设备性能良好,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不得接入未在兴义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在本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四)不得在运营服务中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食物;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招揽订单以外的合乘,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等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轮排侯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八)按照网约车平台公司规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九)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