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 (通讯员 漆启玉 邓产) 兴义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兴义市粮油购销公司总经理曹明江涉嫌职务犯罪一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和受贿罪当庭判处曹明江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公诉机关就指控犯罪证据进行当庭电子举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质证和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曹明江在任兴义市粮油购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审批财务支出的职务之便,通过虚假列支运输合同的方式,从公司账目上套现10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收受他人贿赂4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归案后,曹明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
法庭经过合议,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曹明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3.6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判罚。
当天,黔西南州司法局、州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组,中国工商银行兴义支行等单位组织了260余人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