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进一步提升村(社区)干部、驻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2019年,兴义市仓更镇纪委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贵州省机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规定》《贵州省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落实惠民政策行为规范(试行)》等纪律规定,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仓更镇村(社区)干部、驻村干部作风建设承诺书》,为区村(社区)干部、驻村干部量身定了做十条作风纪律要求并要求全镇各村(社区)干部、驻村干部签订,为村级一线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开展好各项工作提供纪律保障:
1.严禁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理想信念动摇,“四个意识”缺失、“四个自信”不坚定、“两个维护”不到位,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头脑不清醒、态度不鲜明、行动不坚决。
2.严禁发表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的言论。
3.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实施细则精神。
4.严禁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市委和镇党委决策部署时打折扣、搞变通、阳奉阴违。
5.严禁侵害群众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单位影响为本人或亲友谋取私利,不得违规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6.严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有失公平。
7.不得搞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8.严禁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遇事推诿扯皮、敷衍搪塞、回避矛盾,工作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要求不严、标准不高,履职不用心、不上心、不尽心。
9.严禁违反群众纪律,漠视群众合理诉求,在与群众打交道过程中自以为是、作风霸道,颐指气使、盛气凌人。
10.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
(周渝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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