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兴义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禁毒办通〔2018〕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摇头丸、氯胺酮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包括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举报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邮箱等渠道向我市公安机关或各级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单位进行举报。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公安机关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拨打公安报警电话110,也可以拨打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电话:0859-3232416,0859-3226891
(二)信函举报,举报人可寄送信函到市公安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举报。
(三)来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或派出所当面进行举报。
(四)邮箱举报,举报人可编辑真实的举报信息,通过网络电子邮件进行举报。
电子邮箱:xyjdjb110@163.com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24小时受理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查处理。直接向市公安局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作为指定受理机构。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单位接到有关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转递至公安机关。
各级公安机关、政府部门、单位在受理群众举报,应当认真记录举报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奖。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以海洛因为基准进行折算。
(二)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新增吸毒人员,每查获处理1名吸毒人员,奖励300元;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举报同一时间、地点聚众吸食毒品人员的,查获3名以上不满5名的,奖励3000元;查获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1万元;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2万元。
(三)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毒品10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四)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0千克以上1吨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吨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举报制毒加工厂(点)的,每查处一家(个),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2万元至20万元。
(六)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1万元至10万元。
(七)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公安部悬赏通缉毒贩,按照悬赏金额奖励;抓获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库中毒贩,按照公安部追逃奖励办法奖励。
(八)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铲除量在100株以下或大麻铲除量在1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200元;罂粟铲除量在100株以上500株以下或大麻铲除量在1000株以上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铲除量在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不满50千克的,每案奖励5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缴获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50克或罂粟幼苗不满5千株、大麻种子不满50千克或大麻幼苗不满5万株的,奖励500元;缴获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2000元。
(九)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以最高奖励金额计算,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十一)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我国的涉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公安机关可以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第九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或政府部门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奖励举报资金由市财政保障,纳入公安机关禁毒专项资金预算,统筹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审批并发放。
第十一条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奖励举报资金发放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政府部门、单位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其他信息资料,保障举报人的安全。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兴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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