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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检察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05月27日 09:20:20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田娟娟


检察官依法宣告不起诉决定

  5月25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民营企业贵州顶效开发区某某公司及该民营企业负责人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7月,经贵州顶效开发区某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及其他负责人决议,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开具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州某某商贸公司,价税合计448万元,税款65万余元,非法获利16万余元,非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后广州某某商贸公司将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公司已向国家税务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及缴清罚款。

  案件进展

  案件移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及时对该案进行审查和走访调查,了解到该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解决就业400余人,为本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同时在助力脱贫攻坚和疫情防控中积极作为。经查,该公司无其他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经过讯问和释法说理,犯罪单位及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相关文书,积极退缴被抵扣的税款。

  案件处理

  结合本案案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全国检察长会议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以及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的要求,更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经济发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单位贵州顶效开发区某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并依法宣告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林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开展训诫,要求深刻认识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性,作为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负责人,应当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莫心存侥幸。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举措表达了谢意,并表示今后一定依法依规生产,继续在助力脱贫攻坚及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诚信经营回报社会。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该起民营企业及其人员的犯罪案件,严格把握入罪标准,优化司法办案方式,用司法“温度”挽回国家损失、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田娟娟)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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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检察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亮点黔西南 | 2020年05月27日 09:20:20 | 田娟娟


检察官依法宣告不起诉决定

  5月25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民营企业贵州顶效开发区某某公司及该民营企业负责人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7月,经贵州顶效开发区某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及其他负责人决议,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开具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州某某商贸公司,价税合计448万元,税款65万余元,非法获利16万余元,非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后广州某某商贸公司将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公司已向国家税务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及缴清罚款。

  案件进展

  案件移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及时对该案进行审查和走访调查,了解到该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解决就业400余人,为本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同时在助力脱贫攻坚和疫情防控中积极作为。经查,该公司无其他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经过讯问和释法说理,犯罪单位及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相关文书,积极退缴被抵扣的税款。

  案件处理

  结合本案案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全国检察长会议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以及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的要求,更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经济发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单位贵州顶效开发区某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并依法宣告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林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开展训诫,要求深刻认识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性,作为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负责人,应当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莫心存侥幸。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举措表达了谢意,并表示今后一定依法依规生产,继续在助力脱贫攻坚及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诚信经营回报社会。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该起民营企业及其人员的犯罪案件,严格把握入罪标准,优化司法办案方式,用司法“温度”挽回国家损失、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田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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