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酒驾......兴义这七人被行政拘留!
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和谐、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兴义公安交警持续深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严查超员、无证、非法营运、酒驾醉驾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现对近期以来的部分无证驾驶、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违法行为:未戴头盔、逾期未检验、无证驾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简要案情:林某超于2022年03月3日11时2分许在延安路路段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被兴义公安交警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等条款之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戴头盔、逾期未检验、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650元的处罚。
案例二
★违法行为:无证驾驶、超员。
★简要案情:陈某春于2022年3月22日09时24分许在兴义市碧云路路段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兴义公安交警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等条款之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650元的处罚。
案例三
★违法行为:无证、饮酒驾驶。
★简要案情:杨某某于2022年3月15日21时8分许在兴义市桔山大道路段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兴义公安交警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等条款之规定,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
★违法行为:无证驾驶。
★简要案情:陶某祥于2022年3月22日11时16分许在兴义市西南环线路段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兴义公安交警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等条款之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五
★违法行为:未戴头盔、饮酒后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简要案情:翁某某于2022年3月2日21时17分许在兴义市峡谷大道实施未戴头盔、饮酒后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兴义公安交警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等条款之规定,对未戴头盔、饮酒后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1200元的处罚。
案例六
★违法行为:饮酒后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简要案情:毛某飞于2022年03月6日20时32分许在文化路路段实施饮酒后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1.20mg/100ml)被兴义公安交警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等条款之规定,对其饮酒后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1400元的处罚。
案例七
★违法行为:未戴头盔、无证、酒驾、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简要案情:刘某辉于2022年3月15日22时43分许在兴义市神奇东路路段实施未戴头盔、无证、酒驾、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兴义公安交警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等条款之规定,对其未戴头盔、无证、酒驾、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1460元的处罚。
安全文明出行
是我们共同的行为规范和社会责任
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是每个驾驶者的必备素质
希望所有的驾驶人
摒弃各类交通违法
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来源: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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