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义龙新区一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领刑4年
“全体起立,现在宣判……”4月18日上午,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当庭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4年。图片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男,1977年4月出生,贵州兴义人。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曹某在兼任贵州义龙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及其全资子公司贵州义龙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期间,明知资产管理公司不具备金融借贷业务资质,擅自决定将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金先后9次借给私企及亲友使用,致使国有资金损失共计767.36万元。
兴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越国有公司经营范围开展放贷业务,擅自决定出借国有资金,造成国有资金损失767.36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家属已代其退缴部分案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曹某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
宣判后,被告人曹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来源:兴义市人民法院 素 材:刑事审判庭 撰 稿:韦明皇 陆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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