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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瘾发作入室盗窃 百元电磁炉换来8月牢灾

  近日,王某因入户盗窃1台电磁炉被贞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因毒瘾大发无钱买毒品吸食,遂在贞丰县县城内四处游荡,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当其行至珉谷镇金丰大道处时,见张某家中无人,遂入室盗窃得一台乐普牌电磁炉,随后准备拿去变卖买“药”吃,却在其行至内环路时被值班民警抓住。不曾想价值一百多元的电池炉却换来八个月的牢狱之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在量刑上,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

  王某盗窃的电磁炉价值100多元,达不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只会受到治安处罚,可王某怎会被判处刑罚呢?

  据悉,该案系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贞丰法院判决的首例以入户情节入罪的盗窃案,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新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多次盗窃,不管是否偷得财物或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都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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