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暴露后杀人 逃亡多年终受审
盗窃暴露后杀人 逃亡多年终受审
家住贞丰县龙场镇坡柳村的王某,因十多年前在入户实施盗窃时被主人的小孩发现,罪行暴露后,将小孩杀死后逃逸,于2010年3月被公安机关在浙江抓获。近日,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贞丰县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至此,因盗窃杀人后逃亡十一年的王某受到了法律的审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到同寨的梁某家中实施盗窃,被梁某之子发现后,在梁某家中,从身后用绳索勒梁某之子的脖子,直至其死亡后逃离现场。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在其父(2009年死亡)的带领下逃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被告人姐处)躲藏。经贞丰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系他人用绳索勒颈部窒息死亡。被告人王某外逃后,于2010年3月11日在浙江省永康市白云工业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贞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后,为掩盖盗窃事实,从被害人身后用绳索勒其脖子(致命部位)直至死亡,主观上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本规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在作案时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该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8600元。(段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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