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10月17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与贞丰县人民法院在贞丰县召开宣判大会,黔西南州中院受托就许茂武抢劫、盗窃爆炸物、盗窃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贞丰县法院就吴荣磊盗窃罪、刘兴龙故意伤害罪二案进行一审宣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宣判结束后被告人许茂武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2007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林口县农民许茂武伙同王波、陈文勇、刘晓辉骗乘被害人何某驾驶的贵EU6016号出租车。当车辆行至贞丰县珉谷镇白蜡村富兴焦化厂往挽澜乡方向500米处时,用铁锤打击头部和手机充电器电线勒颈部至何某死亡,并抢劫出租车一辆和手机一部,共计价值人民币45331元。2007年12月22日,许茂武伙同王波、陈文勇、刘晓辉到兴仁县下山镇邮政储蓄所抢劫,持刀捅向该储蓄所女职工张某左腹部,致其轻微伤。
2008年12月17日,许茂武伙同韩志龙、王雷、李文极共同预谋抢劫黑龙江省鸡东县哈达镇顺成煤矿。四人将煤矿值班人员曹某、靳某夫妇用胶带进行捆绑,抢劫二人人民币3800元及价值280元的手机一部,并劫走价值人民币165600元的矿山设备。
2008年11月,许茂武伙同韩志龙、闫广江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永丰煤矿,分两次盗窃炸药56袋,共计1344千克,价值人民币14280元。2008年9月20日,许茂武伙同韩志龙、闫广江到黑龙江省鸡东县玉新监狱五监区办公室,盗窃暖气片95片,价值人民币7600元。
黔西南州中院一审判决分别认定许茂武犯抢劫罪、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许茂武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结伙盗窃煤矿炸药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结伙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并罚。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核准执行死刑的裁定。
贞丰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梁宇,贞丰县法院院长杨宏,黔西南州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张黔川、刑二庭庭长陈大林参加宣判大会。
( 陆金凤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