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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子猥亵少女再进班房 法官支招防色狼

    亮点黔西南贞丰县一名正处在假释期限的年届不惑(40)的男子因为猥亵少女再进班房。针对少女、女幼童遭到性侵害的案件频频发生的现状,法官为你支招防色狼。

    近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猥亵儿童罪案件,被告人、中年男子杜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撤销犯故意杀人罪的假释期限(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5日)一年五个月零十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

    2013年7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到贞丰县龙场镇新童村陈某某家找陈某某的父亲谈事情,却只看到陈某某(2002年9月出生)一人在院坝里玩耍。当杜某从陈某某口中得知其父母都不在家后,便将被害人陈某某抱到里屋房间的床上,不顾陈某某的反抗强行猥亵。杜某在犯罪过程中,被同村一老妪发现后,杜某即刻逃离现场。随后赶来的陈父陈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全力侦破,杜某被警方抓捕归案。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对猥亵儿童罪的释义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儿童罪侵害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一般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因为猥亵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所以,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

    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所以,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行为人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庭审举证质证,贞丰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杜某强制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处罚。另查明,被告人杜某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杜某因在监狱表现良好,被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有期徒刑,刑期自2000年3月6日至2014年4月5日止。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余刑一年五个月零十天被假释。按照法律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某强制猥亵儿童,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综合本案情节,贞丰法院遂依法对杜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学校和家中都需要常规性对孩子进行自我防卫知识教育,司法机关更需要加强到学校对学生进行法制课程教育,让孩子们明白,一旦遭遇伤害,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与他人的接触中,如果判断出了是不好的接触,尽快冷静下来,然后想办法机智地离开;

   (2)不要激怒侵犯者,这样会给自己带来生命危险;

   (3)如果被性伤害,要做三件事情:立即告诉爸爸妈妈、报警、到医院检查身体情况。(甄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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