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一卫生院院长挪用公款36万元被判刑11年
亮点黔西南讯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5月11日,黔西南州贞丰县人民法院在者相镇召开了集中宣判大会,对余某等8人挪用公款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5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余某(原贞丰县北盘江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兼报账员),因涉嫌挪用公款罪,2013年10月15日被抓获,同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2014年5月11日经贞丰县法院审理查明,余某犯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余某挪用的公款人民币36.52万元,依法追缴,发还贞丰县北盘江镇中心卫生院。
余某在担任北盘江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兼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挪用贞丰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拨付给北盘江镇中心卫生院的办公经费、职工补助经费、招待费,贞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拨付给北盘江镇中心卫生院预防接种补助费,村级卫生室上交药款等公款,共计36.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贞丰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通过召开集中宣判会的形式,是用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给广大人民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有效地遏制了社会重大恶性犯罪的多发势头,为创建平安贞丰、法治贞丰、构建和谐贞丰、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感,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蒙跃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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