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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1+1”志愿者律师成功调解一起交通肇事致死案

亮点黔西南 2014年6月13日,册亨县司法局基层股股长邢德光和册亨县“1+1”志愿者律师李琼同志成功调解一起交通肇事致死案。

 

事由:2014年5月31日17时许,家住册亨县双江镇荣丁村荣丁组驾驶员罗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贵EV3932的轻型货车在30668线19km+700m处与陈某(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东河村)驾驶的贵EY0978小桥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贵EY0978车上乘车人陈某某(暂住地:册亨县者楼镇环城路48号)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过册亨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家人悲痛欲绝,与罗某某的对立情绪很大。

 

册亨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当时双方当事人来到调委会的情绪都有所不同,肇事方罗某某以无钱为由不愿意承担高额的资金赔偿,而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陈某家属和陈某某情绪非常激动,一味的向肇事方提出要求必须让肇事司机罗某某赔礼道歉和提出高资金赔偿,扬言如果不能够达到所提出的要求就到法院进行诉讼,让罗某某家破人亡。现场充满了紧张的气氛,双方各执一词,致使调解一度中断,为了尽快的使该宗矛盾纠纷圆满解决,平息陈某家属的情绪,册亨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特别邀请册亨县司法局基层股邢德光股长和册亨县“1+1”律师志愿者李琼律师到册亨县交警大队担任调解员。

 

李琼律师和邢德光股长收获信息后,立即赶赴县交警大队。李琼律师和邢德光股长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迅速的掌握该桩事故的缘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为了缓和紧张的气氛,李琼律师和邢德光股长采用“一对一”的调解方式,分别把死者家属和肇事方分开单独做工作,与死者的家属进行谈话时,通过谈话慢慢的安慰和开导,使死者家属暂时从的悲伤中沉静下来,让他们认识到现在的首要事情是与肇事方共同商讨解决事故损害的赔偿,而不是把悲伤带到解决事情的现场来。在与肇事方罗某某谈话时,调解员和他讲解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该进行的赔偿义务和标准,使其更深刻的明白他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并从死者陈某上有老和陈某家属中年丧子的事实,让罗某某本着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原则,主动承担陈某丧葬费和陈某父母的赡养费、精神损失费等。

 

做完了一方思想工作后,调解员把法律标准解释给死者家属听,告诉他们肇事方的意见,并对他们说明了到法院进行诉讼不但会费时也费神还会伤了财,还有一点,事故既然发生了就应该想一个平和的解决方法去处理而不是在互相的去伤害对方了;通过解释和引导,使得受害人的家属明白了自己应得到的赔偿数额是多少,让他们认识到了自己刚才所提出的数目过高了,对于解决事情达不到很好的效果。慢慢的也就接受了法律标准所得出的结果,同时也把心情放宽了不再抱着要到法院诉讼的思想。

 

通过李琼律师和邢德光股长的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肇事方罗某某一次性赔偿陈某某及贵EY0978号车辆损坏共计赔人民币34万元,且双方都签订了调解协议,死者家属得到合理的赔偿,也使得死者的家属内心的创伤得到了一定的弥补,至此,这个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促进了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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