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经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韦某甲、李某某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贞丰支行借款本金67033.12元、利息3982.77元、罚息8727.38元,共计人民币79743.27元;由被告韦某甲、李某某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贞丰支行以人民币71015.89元为基数的罚息(罚息按约定的年利率加收利息的50%即年利率22.95%计算,从2014年4月29日至还清之日止);被告韦某乙、龙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973元,减半收取986.50元,由被告韦某甲、李某某共同承担。
2013年2月1日,被告韦某甲、李某某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贞丰支行贷款100000元用于扩大规模、安装采沙设备,年利率为15.3%,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是等额还款法,即每月等额归还还款本息。被告龙某某和被告韦某乙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和利率加收50%的罚息。贷款到期后,被告韦某甲、李某某偿还了本金32966.88元及利息后就不再偿还,被告韦某甲、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4月18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贞丰支行向被告韦某甲送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被告韦某甲、李某某也未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贞丰支行偿还贷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贞丰支行后持前述诉讼请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贞丰支行和被告韦某甲、李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100000元借给被告韦某甲、李某某,被告韦某甲、李某某理应遵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借款。但是,合同到期后,被告韦某甲、李某某履行了部份还款义务后,未按合同约定全部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
因被告韦某乙、龙某某对被告韦某甲、李某某的贷款与原告签订了联保协议书,原告请求的还款数额,被告韦某乙、龙某某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韦某甲、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韦某乙、龙某某对罚息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被告韦某乙、龙某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合全案证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不管我们是何种缘由跟亲朋好友借钱救急还是跟银行贷款把营生的“蛋糕”做大做强,我们都理当遵循诚实守信这一基本原则。当借则借,该还则还,还了还可以再借,因为彼此信任。若非客观原因,千万别想着只借不还。跟亲朋好友只借不还,会失去亲情友情,更会失去最宝贵的信任;跟银行只借不还,只会利滚利让利息的雪球越滚越大,银行通过法律诉讼渠道维权,最后还得自己来给利息这个“雪球”埋单。到时,再产生“如果知道利息这么多,不如当初早点还了”的想法已为时已晚,悔之不及。(作者系贞丰县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