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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让生态环境观念内化于心 外显于行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办法》中将责任聚焦于各级党政干部之中,强调“党政同责”,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设置了对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办法》中首次对25种追责说明做了具体的说明,这25种说明具有几个特点:
一、《办法》明确了生态破坏后的责任主体,实行了责任追究制。并且它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确定了8种追责情形,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针对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确定了7种追责情形,针对利用职务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这个追责的落实避免了责任嫁接或者责任互相推诿的情况。
二、《办法》明确了要分清主次,抓住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要求想问题、做事情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突出矛盾的主要方面,紧扣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大,社会反响强烈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行为设定追责情形。
三、《办法》中实行“前责”与“后责”相结合,“前责”即在发展经济时,有些政府盲目的追求GDP的增长,忽略了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一旦发生,往往还会造成严重的生态和经济、社会危害甚至政治影响。“后责”则是确定了终身责任追究制,其中也包括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不仅响应了十八大“五位一体”的新提法,而且将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转化为实际并实施,这样促进了各级领导班子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体现了党和政府建设生态文明高度负责的勇气和决心,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实质问责阶段。
《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一切惩戒的手段方式都不是最终的目的,最终都是要让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观念深入人心。《办法》对一些具有风险的行为和做法提出预警,将生态环境是人民福祉的理念深深扎根于决策者的心中,并且强调转化为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行动,在行动中结出推进生态文明的希望之果,相信总有一天,定会还给老百姓绿水青山。(朱罗倩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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