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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有害工业化学原料生产古法造纸 二人被当庭宣判有期徒刑

2015年11月01日 09:50:30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杨俊 邱丽

 QQ截图20151101095634.jpg

10月26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彭廷华、王广立污染环境二案进行审理。这是《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黔西南州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亮点黔西南讯 贞丰彭廷华、王广立等人抛弃了传统的古法造纸技艺,造纸的浸泡原料改用了有害工业化学原料氢氧化钠,导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污染性极强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给附近河水造成了严重的污染。黔西南州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法快审快诉,仅用4天时间,依法对污染环境的彭廷华、王广立二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10月26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彭廷华、王广立污染环境二案进行审理,公诉人精心准备,举证有力,被告人当庭认罪,县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彭廷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王广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法院开庭审理的黔西南州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小屯乡是贞丰县最大的水源点,多年以来,小屯乡以龙井村为中心的几个附近村沿袭蔡伦古法造纸,成为当地群众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还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社会发展,当地一些群众被利益驱使,抛弃了传统的古法造纸技艺,造纸的浸泡原料改用了有害工业化学原料氢氧化钠,导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污染性极强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给附近三岔河水质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破坏了三岔河的生态环境,并严重影响和威胁到下游的人畜饮水安全。自2013年以来,贞丰县委县政府组织多部门对龙井村以及附近几个村寨的造纸户进行了多次取缔和关闭,并制定了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当地造纸农户进行转产。然而,部分造纸户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重新修建造纸设施,继续违法排污,贞丰县环保局多次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无果。

在全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期间,贞丰县人民检察院院党组高度重视,针对小屯乡龙井村片区造纸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情况,成立了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小屯环境污染专项调查组,并多次与公安局、县法院、环保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同时发出检察建议,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县环境保护局将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6月11日,由县环保局、公、检、法等相关单位抽派专人组成联合调查取证组,负责对小屯乡违法造纸污染环境案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查,彭廷华、王广立等5人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贞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对犯罪嫌疑人彭廷华、王广立2人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刑事拘留,对情节较轻的冉某某等3人决定执行行政拘留。8月11日,该院依法对彭廷华、王广立2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该院派员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9月14日,县公安局将二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该院公诉部门依法快审快诉,仅4天时间,9月18日依法对彭廷华、王广立2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10月26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王某、彭某采用古法方式在家里进行造纸,造纸产生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出来污染环境,经贞丰县生态保护联合执法人员现场取样和测量,并送有资质的部门鉴定确认,排放的污水属于危险废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且排放量达3吨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和有关法律规定,嫌疑人构成了污染环境罪。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的书证、证人证言、图片证据和嫌疑人的供词等相关证据,被告人当庭认罪,并听取了嫌疑人对有关案件情况的辩护。最后经法院合议庭合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庭审现场,该县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小屯镇的村民近200人旁听了这场具有教育意义的“环保法治课”。

(杨俊 邱丽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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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有害工业化学原料生产古法造纸 二人被当庭宣判有期徒刑

亮点黔西南 | 2015年11月01日 09:50:30 | 杨俊 邱丽

 QQ截图20151101095634.jpg

10月26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彭廷华、王广立污染环境二案进行审理。这是《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黔西南州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亮点黔西南讯 贞丰彭廷华、王广立等人抛弃了传统的古法造纸技艺,造纸的浸泡原料改用了有害工业化学原料氢氧化钠,导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污染性极强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给附近河水造成了严重的污染。黔西南州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法快审快诉,仅用4天时间,依法对污染环境的彭廷华、王广立二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10月26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彭廷华、王广立污染环境二案进行审理,公诉人精心准备,举证有力,被告人当庭认罪,县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彭廷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王广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法院开庭审理的黔西南州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小屯乡是贞丰县最大的水源点,多年以来,小屯乡以龙井村为中心的几个附近村沿袭蔡伦古法造纸,成为当地群众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还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社会发展,当地一些群众被利益驱使,抛弃了传统的古法造纸技艺,造纸的浸泡原料改用了有害工业化学原料氢氧化钠,导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污染性极强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给附近三岔河水质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破坏了三岔河的生态环境,并严重影响和威胁到下游的人畜饮水安全。自2013年以来,贞丰县委县政府组织多部门对龙井村以及附近几个村寨的造纸户进行了多次取缔和关闭,并制定了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当地造纸农户进行转产。然而,部分造纸户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重新修建造纸设施,继续违法排污,贞丰县环保局多次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无果。

在全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期间,贞丰县人民检察院院党组高度重视,针对小屯乡龙井村片区造纸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情况,成立了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小屯环境污染专项调查组,并多次与公安局、县法院、环保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同时发出检察建议,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县环境保护局将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6月11日,由县环保局、公、检、法等相关单位抽派专人组成联合调查取证组,负责对小屯乡违法造纸污染环境案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查,彭廷华、王广立等5人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贞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对犯罪嫌疑人彭廷华、王广立2人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刑事拘留,对情节较轻的冉某某等3人决定执行行政拘留。8月11日,该院依法对彭廷华、王广立2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该院派员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9月14日,县公安局将二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该院公诉部门依法快审快诉,仅4天时间,9月18日依法对彭廷华、王广立2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10月26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王某、彭某采用古法方式在家里进行造纸,造纸产生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出来污染环境,经贞丰县生态保护联合执法人员现场取样和测量,并送有资质的部门鉴定确认,排放的污水属于危险废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且排放量达3吨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和有关法律规定,嫌疑人构成了污染环境罪。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的书证、证人证言、图片证据和嫌疑人的供词等相关证据,被告人当庭认罪,并听取了嫌疑人对有关案件情况的辩护。最后经法院合议庭合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庭审现场,该县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小屯镇的村民近200人旁听了这场具有教育意义的“环保法治课”。

(杨俊 邱丽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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