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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2017年11月12日 10:28:47来源:贞丰县人民政府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州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有关规定,为强化露天焚烧秸秆监管,保护生态环境,特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露天焚烧秸秆不仅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壤生物质等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发生安全事故。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二、露天焚烧秸秆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十米范围内烧荒、焚烧废弃物料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贵州省森林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造成森林火灾尚未构成刑事案件的,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露天焚烧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贞丰县环保局:08596610119
贞丰县农业局:08596611044
贞丰县公安局:110
贞丰县林业局:08596610097 
贞丰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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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贞丰县人民政府 | 2017年11月12日 10:28:4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州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有关规定,为强化露天焚烧秸秆监管,保护生态环境,特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露天焚烧秸秆不仅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壤生物质等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发生安全事故。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二、露天焚烧秸秆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十米范围内烧荒、焚烧废弃物料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贵州省森林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造成森林火灾尚未构成刑事案件的,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露天焚烧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贞丰县环保局:08596610119
贞丰县农业局:08596611044
贞丰县公安局:110
贞丰县林业局:08596610097 
贞丰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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