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驾驶员穿拖鞋开车 实习期内未按规定张贴实习标志
一张实习标志其实也就两块钱,5月22日,在贞丰县一实习期驾驶员未按规定张贴实习标志,贞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当事驾驶员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驾驶员驾驶陋习,依法对该驾驶员进行处罚教育。
当天下午贞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辖区断安线(断桥—安龙)74公里0米处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查缉,17时许一辆浙江牌照面包车向卡点驶来,形迹可疑。随即执勤人员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在请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发现驾驶员王某驾驶证处于实习期且未张贴实习标志,面对执法人员下车接受处罚的要求王某态度默然。执法过程中,执勤辅警张兰云告诉王某驾驶该车存在两起违法,并向王某讲述两起违法相应的危害。
王某在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执勤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给予驾驶员王某罚款100元,驾驶证记零分的处罚。在请驾驶员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时,执勤人员又有了“新的发现”,驾驶员居然穿的是拖鞋,随即执勤人员又向王某解释了穿拖鞋驾驶车辆的危害,对王某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其与同车人换鞋后方准驾驶车辆离开。
贞丰交警温馨提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相应位置粘贴或者悬挂统一样式的实习标志,引起其他驾驶员注意,从而起到警示作用,防止追尾、刮擦等交通事故的发生。穿拖鞋、高跟鞋开车是一种交通陋习,应杜绝。
(杜安龙)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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