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责必追究!贞丰一科长被处分,竟是因为6年前…
科长被处分了,竟是因为6年前……
【案例回放】
“我们去鲁贡镇社保所领不到养老金,说让我们先把2012年没交的钱补上。这就奇怪了?我们当时明明交了的啊,社保所开给我们的收据都还在呢!”2017年8月,贞丰县鲁贡镇纪委在接到洛艾村部分村民的上述反映后,随即展开调查。
鲁贡镇社保所当时的负责人蔡丽芝,如今已是贞丰民族文化旅游扶贫试验区管委会旅游开发科科长。镇纪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进行处置。
随着调查的深入,6年前的事情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2011年11月,当时的鲁贡镇社保所由蔡丽芝任负责人,另外还有4名工作人员。像往年一样,洛艾村有20名群众上交了2012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先由村干部统一存入鲁贡镇政府开设的养老保险账户,再将群众名单和存款回执交给社保所。社保所根据名单和回执将收据开给村干部后,只要再将群众个人信息录入养老保险系统,工作就完成了。
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这20名群众的收据是开出去了,可个人信息一直未能录入养老保险系统。而且当时社保所工作人员在录入系统时,收款人栏目统一填写的都是负责人蔡丽芝的名字,究竟是谁的疏忽?现在也很难查清了。但群众交了养老保险费而系统上没有体现,导致群众利益受到不同程度损害,这是清楚无疑的。
“这不能怪他们。我是当时的负责人,出现这种问题,是我履职不力,把关不严,完全是我的责任。”蔡丽芝在初核和审查期间,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审查,如实讲清问题,主动承担责任,令办案人员印象深刻。
2017年10月,蔡丽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
如果该案例发生在当前:
蔡丽芝身为鲁贡镇社保所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工作纪律。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鉴于在初核和审查期间,蔡丽芝积极配合审查,如实讲清问题,主动承担责任,认错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分。
因此,给予蔡丽芝党内警告处分是合适的。
【执纪者说】
如果当年工作人员在录入系统时能再细心一些,如果蔡丽芝在审核把关时能再严格一点……这样的问题本来完全可以避免。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不管已经时隔6年还是更长时间,都必须为自己曾经的失职行为承担责任。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恪守职责是立身之本,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是实现自我管理和提升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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