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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丈夫”强奸“妻子”被判刑

  今年5月,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境内张某华因涉嫌强奸(未遂)罪,被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5月17日,张某华被贞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据悉,张某华系贵州贞丰县境内一名原本老实本分的农民。经人介绍张某华与袁某芬认识并于2017年5月1日以当地风俗举办婚礼酒席(未领取结婚证)。两人生活期间,“丈夫”张某华多次催促袁某芬一同去办理结婚证,但都遭到“妻子”袁某芬拒绝。

  时隔一年,也就是到了2018年5月底,其“妻”以两人性格不合,提出分手,并开始到自己开的“胖嘟嘟某店单独居住。同年8月一天,“丈夫”张某华为挽回“婚姻”到“妻子”袁某芬居住的胖嘟嘟某店欲找“妻子”理论,不巧碰到“妻子”正在洗澡,于是强行闯进洗澡间欲和袁某芬发生关系,遭到其“妻子”拒绝。

  袁某芬洗完澡后,张某面对穿着睡衣坐在沙发上的“妻子”,再次强行抱住袁某芬,被“妻子”袁某芬随手拿起小水果刀捅进肚子,张某华受伤后住院。

  贞丰县公安局随即立案侦查,于2019年将该案移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张某华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罪,于2019年5月向贞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在2019年5月17日,组成合议庭对张某华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官提醒: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未遂比照上述条款,从轻处罚。不论是对其他妇女(包括同居关系妇女)或自己合法妻子实施行为,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实施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也不管行为人是否得逞,目的是否达到,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本案中由于张某某对法律意识淡薄,为了理论和缓和矛盾,突生歹念也未能得逞,但其对袁某芬采取了暴力等手段,这违背了妇女意志,构成了强奸未遂罪。当前,审判、检察机关都正在加强广大群众普法宣传力度,同时也开展对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专项行动,对违法犯罪必将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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