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没想到使用营养餐专项资金购买液化气、洗洁精等物品属于挪用行为;疏忽了教师陪餐也要缴费的问题。”姜某某在作自我检讨时才恍然大悟。
2018年6月,贞丰县永丰街道办某小学校长姜某某,因学校挪用营养餐专项资金购买其他物品、教师未交陪餐费受到警告处分。
学校挪用营养餐专项资金、教师未交陪餐费,为何会被发现呢?这还得从2017年贞丰县纪委的一次检查说起。
2017年6月,贞丰县纪委第一纪工委和永丰街道纪工委在对该校营养餐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学校存在用营养餐专项资金支付食材运费、购买液化气、洗洁精等问题。2018年3月,姜某某被立案调查。
“你应该没有认真地了解营养餐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吧?”调查组有关负责人将《黔西南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递到姜某某面前。
“哎,都怪我啊,没有认真学习政策、把握政策,犯下了错误都还不知道。”在调查人员的“点拨”下,姜某某说道。
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该校挪用营养餐专项资金、教师未交陪餐费有关事实得以还原。
原来,2013年春季学期至2016年春季学期,该校在开展学生营养餐工作时,使用营养餐专项资金20597元支付采购食材运费和购买液化气等物品产生的费用。2013年春季学期至2014年秋季学期,学校教师陪餐未按规定缴纳陪餐费。
在接受组织调查前,姜某某积极组织参与陪餐的教师补交陪餐费,并将挪用营养餐专项资金购买其他物品的费用回拨到营养餐账上。
“开办学生营养餐是为了保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用餐的营养和安全,营养餐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在营养餐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挪用、套现等问题,我们的态度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来源:廉洁黔西南)